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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监护人在学校、幼儿园内或在精神病院治疗期间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应如何进行赔偿?

    发布日期:2020-10-17 15:19  浏览次数:

    在学校、幼儿园学习生活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如果学校、幼儿园不能证明其对该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没有过错,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侵权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则侵权人的法定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精神病医院治疗期间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的赔偿,同样适用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的赔偿的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学习或生活期间致人损害的,首先应由致人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无法进行全面监护,而学校、幼儿园作为临时监护人(或称管理人)实际上承担了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期间的监护职责。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幼儿园、学校无法证明其对该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没有过错,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