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幼儿园学习生活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如果学校、幼儿园不能证明其对该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没有过错,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侵权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则侵权人的法定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精神病医院治疗期间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的赔偿,同样适用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的赔偿的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学习或生活期间致人损害的,首先应由致人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无法进行全面监护,而学校、幼儿园作为临时监护人(或称管理人)实际上承担了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期间的监护职责。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幼儿园、学校无法证明其对该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没有过错,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