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结婚的疾病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精神方面的疾病,如精神病、痴呆症等;另一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如麻风病等。婚姻法第六条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患法律上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暂缓结婚的疾病是指不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在结婚前应先予治疗的疾病。经治疗好转,可以结婚;如经
治疗仍未好转,则不能结婚。这类疾病主要有生殖器官畸形和较严重的全身性疾病。前者主要有尿道下裂、女性先天性无阴道、处女膜闭锁等;后者主要有结核病活动期,急性肝炎、各种类型心脏病的心功能不全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