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即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第一,养父母为养子女之间形成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从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管教和保护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和养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关于养子女的姓名问题,我国收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第二,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形成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关系。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第三,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作了明确规定。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但与其生父母、近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仍然适用婚姻法上关于结婚的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通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