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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20-10-19 13:08  浏览次数:

    根据劳动法的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首先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无可厚非。
    然而出于对劳动者实际困难的考虑,加之劳动者本身也并非愿意出现这一结果,毕竟为企业作了努力,所以劳动法还是规定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也要依法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七条对此专门做出了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虽然依法也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由于是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故用人单位给子的经济补偿金相对较少,即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应当注意,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首先应当看有没有约定试用期,若约定了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是不给予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