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给予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1)传唤。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口头传唤或使用传唤证。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2)讯问。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取证。公安机关应积极收集证据材料,向证人询问时应作出笔录,并让证人签字或盖章。
(4)裁决。经讯问、取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条例作出裁决。并向本人宣布,单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