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6日,朱某因购买住宅房向某行中请个人住房贷款22万元,在授信审批结束后,双方于2010年12月1日签订了《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因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信贷规模紧缩,在2011年2月19日前贷款仍未发放。2011年2月19日,客户经理在与朱某商谈时,朱某之配偶王某突然抢走全部贷款资料。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交涉,但其拒不交还,并于2011年3月10日向他人借款后交清全部购房余款。朱某于201年3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因向他人借款(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3.2%,期限为5年)所应支付的借款利息145,200元。
签订合同后,因监管要求等原因导致银行信贷规模收缩而未及时足额发放贷款的,客户可以要求银行继续放款;如果客户因贷款未到位而产生损失,可以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外部信贷政策导致银行信贷规模收缩:
(1) 在银行与客户已经签订借款合同的情形下,银行应积极履行合同。
(2) 因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的银行流动性收紧时面临的无法按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的违约风险,其根本解决方式应当规范内部管理,协调前台业务部门与资金计财部门的工作流程,不应因银行内部贷款规模问题而拖延放款。
(3) 在银行内部管理流程理顺前,可以审慎考虑将政策、法律变化作为履约变更条件写入合同,但这种做法仍可能面临格式条款无效、银行负举证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4) 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外部政策环境变化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银行应在确定能够发放贷款后才与客户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