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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不按约定金额发放货款,应否需继续履行放款义务

    发布日期:2019-11-18 14:06  浏览次数:

    2010年2月15日,某银行与王某签订书面《抵扣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王某发放贷款30万元,王某以其自有房产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领取他项权証。在贷款发放前,国家信贷政策紧缩,银行仅发族贷款10万元,余款不再发放。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履行放款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已与借款人签订不可撤销的书面合同,且该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遂判决某银行履行放款义务。
          (1) 未经客户同意,银行单方调整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内容的,对客户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可能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 经客户同意调整合同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但未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发生争议时银行缺乏有效证据,处于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