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5日,湖北省某银行向某企业发放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6.31%。贷款到期后,银行同意为该笔贷款办理展期,展期后的利率仍按6.31%执行,低于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6、40%的贷款利率。2011年年初,有关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该问题,指出该行为违反了《贷款通则》第14条“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的规定,属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在办理贷款展期时,如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展期合同中应将新的期限档次利率作为展期贷款执行利率。利率变更应当遵守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银行办理借款展期应注意审查以下问题:
(1) 银行同意展期的,应当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2) 应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3) 如需变更担保的,银行应与担保人签订新的担保合同,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并注意与借款合同之间的衔接;
(4) 应当符合《贷款通则》第12条有关展期期限的规定。银行在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时还应注意:按《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变更主合同内容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对加重的债务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如变更后加重担保人负担的,需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如难以确定相关条款的变更是增加还是减轻担保人负担的,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也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展期贷款适用利率不符合监管规定时,若继续按原利率执行将导致银行利息收入减少,同时可能受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