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某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由某县某国家机关担保。贷款到期后,该企业未归还贷款。农村信用联社于2011年1月将该企业和该国家机关同告上法庭。法庭经过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条的规定认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该担保合同无效。最终判决由该企业承担赔款义务。承办法官判决后向当事人释明:担保合同因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国家机关出具还款承诺也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国家机关提供保证担保而无效。(3)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