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星星股份有眼公司(以下简称星星公司)、广州新业发展有跟公司(以下简称新业公司)为一香港公司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香港)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后香港公司到期未还款,中银香港遂在内地起诉星星公司和新业公司。法院审理后认为,星星公司和新业公司是为香港公司向香港银行的外币借款进行担保,该担保属于对外担保。
根据我国内地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此类担保应该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批准登记手续。而木案星星公司和新业公司出具的担保契约未办理上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项的规定,该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对于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未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办理业务时需要由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的,应严格审查该担保是否已获外汇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