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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物权属有纠纷,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受影响吗?

    发布日期:2019-11-19 11:03  浏览次数:

    2000年3月12日,银行某支行向洪某(庄某现任岳母)发放了个人助业最高额自助贷款,期限3年,以庄某位于县城某街的一幢5层房屋作抵押,该笔贷款的实际用款人为庄某。2011年3月10日,农行某支行收到法院传票要求其就原告周莱诉该行抵押合同斜纷一案出庭应诉。原来,庄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8月协议离婚庄某向银行贷款时恶意隐瞒了这一事实,银行也未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贷前调查,从而出现上述纠纷。根据原告周某与被告庄某2006年8月22日签打的《离婚协议书),该抵押房产一层的店面归原告周某所有此后,由于庄某未能按协议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周某就该抵押物产权确认事宜向县法院提起诉讼,两审法院均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认定抵押物一层店面归周某所有。

    人能按时还款付息,款未出现不良,贷后管里出现了、于借款对于抵押物的涉诉情况,银行方面并不知情,一方面是由定的疏忽。另一方面是由于银行与法院未建立起适当的沟通平台,未能对抵押人的涉诉情况及时作出反应,直至原告周某诉至法院。银行某支行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立即对借款人洪某、抵押人庄某进行催收,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现已将贷款本息全额收回,并对抵押合同进行注销审査拟抵押财产权属状况,确认抵押物权属明晰且无争议,不应接受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担保。

    严格审查抵押物是否已经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坚持“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双向统一原则,应当尽量避免接受借款主体分别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担保物。担保物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导致担保无效。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否则,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