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2日,银行与贸易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自2006年6月22日至2007年6月22日,贸易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最高贷款债权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6月24日,银行与钢铁公司签订《商业汇票银行承羌合同》,对钢铁公司签发的5000万元商业汇票子以承兑,但在该合同中无任付条款与此前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关联。后钢铁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外递,银行未能收回票据款项,遂以贸易公司为被告,要求法院确认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并处分抵押物,用于归还票据款项。
法院判决:银行、贸易公司、钢铁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银行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银行承兑的票据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债务,贸易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未实际发生,据此驳回银行诉讼抵质押清单若未与对应的借款合同建立有效衔接,将无从判断清单中列示的抵质押物系作为哪一份借款合同的担保物,易造成脱保。填写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按合同管理要求规范填写贷款币种、金额等各要素。合同内容填写应当准确填入到对应的空格(栏)位置,不得错位、错填、漏填。填写合同时要理解核心条款设置的意图和目的,切实发挥核心条款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