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项目部为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担保,后因货款逾期未付发生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厂项目部系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职能部门,在未获得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当事人一方在接到担保书时即应知该担保系无效担保,因此判决担保无效。(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严格审查担保人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银行应事先取得法人的书面授权,接受其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的担保;未取得法人的书面授权的,拒绝接受法人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