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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能否以底单记载内容不符来否定存款关系?

    发布日期:2019-11-19 11:11  浏览次数:

    本案系因银行不子兑付李某100万元定期存单存款而引起的存单纠纷案件。银行虽主张存单虚假,但其提供的证据,即与李某存单编号相同的5000元定期存单、李某的活期取款手续及公安局作出的安公(2001)刑文检字第09号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均不能证明该存单为虚假存单。本案中,一方面,银行不仅已收到李某委托的存款人王某所交的92万元现金,而且同时在柜台内向存款人王某出具了该存单另一方面,该存单形式完备,内容齐全,对印章的真实性,储户没有辨别的能力,至于存单编号与其他存单是否一致,储户也无法知晓。同时,存款人王某在某存款诈骟案中并未涉嫌犯罪,且银行并未提供证明该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故李某与银行之间定期存款关系成立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主张李某100万元定期存单虚假,李某与银行不存在真实存款关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双方协商由银行预先支付的8万元高息部分,因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不子保护,银行应在92万元的范围内承担兑付责任。在存单纠纷案件中,存单持有人只要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单,即使存款单存在瑕疵,只要做出合理的陈述,就完成了举证责任。金融机构抗辩时,其提供的证明标准要求充分、确实。如果金融机构仅仅证明存单的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存单系伪造或变造的,不能视为完成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存单持有人的存单与金融机构的底单记载内容不符,如果存单是真实的,且金融机构只能提交单方制作的证据来抗辩存单,应当认定存单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根据存单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