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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通电话银行3分钟损失证20万元银行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9-11-19 11:34  浏览次数:

    2012年3月18目,被生意伙伴骗往银行开卡并办理“卡卡定向转账”业务的张小姐,怎么也没想到,骗子“吴某”居然能够通过电话按键音破译出她的电话银行蜜码,而且在不到3分钟的时间,取走其卡内近20万元的存款。更让张小姐疑惑的是,明明当初开卡时设置了“5万元的日转账最高限额”,并取消了电话银行业务,为何没能阻止骗子的疯狂盗取?想不通的张小姐以银行制度设计存有瑕疵为由向银行索赔所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原告张小姐申办各项业务的单据来看,张小姐先是申请开办了“自助转账协议建立”业务,确认电话银行关闭,而后又办理了“卡卡定向转账”业务,该项业务可以通过电话进行,所以从时间顺序来看,张小姐之后开通的“卡卡定向转账”业务和之前办理的“自助转账协议建立”业务、确认电话银行关闭并不矛盾和冲突,同理,“卡卡定向转账”这一电话银行的日最高转账金额也不应受到网上银行的5万元日最高转账金额跟制;原告在开通系争业务后曾进行转账业务测试,被告已经发送短信通知原告,并且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应当认为原告对于通过电话进行“卡卡定向转账”业务流程和结果是知晓和确认的;本案系争业务虽然可以通过电话进行,但是仍需要当事人提供系争银行卡卡号和密码进行操作,尤其是密码只能由原告持有和操作,所以原告的系争账户因涉及经济犯罪活动而产生损失,不应当归咎于被告的原因。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张小姐没有上诉。(1)银行推出的“卡卡定向转账”电话银行业务,意在为有固定转账需求的客户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和安全性,并且办理了这一业务后,只能转给定向的账号,可避免被偷偷转到其他账户的潜在风险。“卡卡定向转账”不仅需要提供卡号和密码来进行转账,最后还需要通过绑定的手机予以确认回复才能最终完成交易。本案中的“卡卡定向转账”业务并不是“吴某”得逞的关键原因,关键是张小姐轻易相信网上洽谈生意的虚拟客户,完全迎合“吴某”的要求来操作,让“吴某”有机可乘。所以,即便“吴某”没有“忽悠”其办理该业务,而是其他的电话银行业务,张小姐还是有可能被“吴某”窃取银行密码。

    (2)面对骗子手法越来越创新方法越来越隐蔽的趋势,银行客户更应该提高警惕,多留心眼,尽量不要在公共场所的电话上,或者是在旁边有陌生人在场的情况下使用电话银行转账业务;不要用有录音功能的电话进行此业务;最好不要借用他人的电话进行电话银行转账;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不要让他人帮忙拨打;尽可能绑定自己的手机号进行电话银行转账操作,或者使用银行U盾或动态口令卡等安全保护措施。(3)电话银行诈骗案件一旦发生,将面临证据采集难、耗费周期长、涉案技术复杂、破获难度大等问题。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未来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有可能成为我们利用最多的结算方式,面对日益发展的黑客技术,如何保护用户的资金安全将是所有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对的重大课题和任务。广大的银行用户当然有义务保证自己的信息安全,但是银行通过更加细致完善的服务来提升金融安全的义务也是责无旁贷的,这不仅仅是对用户负责,也是各大银行面对激烈竞争的金融生存环境所必须作出的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