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王某在某市邮政储蓄所办理了活期存储(包括一个存折和一张借记卡),并设置了密码。2007年9月,王某发现账户上的钱无故减少,随即报案。后经查询,王某的存款被人在外地以网扣的方式分多次扣划共计9300元。法院二审认为,王某所持存折和储蓄卡既未丢失也未借给他人,在储蓄所无法证实王某申请办理过网扣支付业务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王某存款被盗扣之事实系由于储蓄所网络管理不善所致,因此,应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导致网上银行业务产生民事纠纷的类型主要有:客户资金被窃取;交易资料被删除或修改;电子资金被延误或错误划拨;因故无法为客户提供网银服务等。上述类型主要由以下原因引起:(1)银行业务网络遭黑客攻击;(2)操作系统自身不完善;(3)未经储户同意擅自开通网银业务的;(4)因客户原因密码泄密;(5)客户自身操作失误。在提起的诉讼类型中,有侵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违约赔偿纠纷及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在上述第(1)、第(2)和第(3)项原因下,法院一般认定银行具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其理由认为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也有以银行管理不善为由判其承担责任的。第(4)和第(5)项原因造成的客户损失,银行一般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