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营企业所得税法采用比例税率征税,就是说不管应纳税的所得额多少,都固定适用一个税率。中外合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就是应纳税的所得额。所得税按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的税率收税,另按应纳税额附征百分之十的地方所得税。也就是说,我国所得税税率定为百分之三十;加上地方所得税,共为百分之三十三。例如某一合营企业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一百万元,就应纳税三十万元,另加地方所得税三万元,共计应纳所得税三十三万元。
由于中外合作开发石油等不同于一般合资经营企业,情况比较复杂,各国税率普遍较高,有些国家还征收石油收入税或特别税,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开发石油、天然气和其它资源的合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另行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出额缴纳百分之十的所得税。但是为了鼓励外商将分得的利润在我国使用或转为投资,如果外商不把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就可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