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有以下几项: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包括个人从事设计、制图、医疗、投稿等各种个体劳动的收入;三、个人以专利权、版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利提供他人使用或转让取得的所得;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存款、贷款、各种债券和投资的股息、红利等所得;五、财产租赁所得;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接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几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二、我国的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的利息;三、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四、保险赔款;五、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六、千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费;七、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金所得;八、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九、经我国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