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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灭失后,其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9-11-09 16:50  浏览次数:

           唐某参加了自然美养生养颜公司(以下简称“自然美”)的矫姿美体项目,并向公司预存了3万元的入会费,用以日后的美容产品购买。但是,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公司于2009年破产。
           破产清算后,唐某仍有2.3万元的入会费未予退还。此时,唐某的债权就难以得到清偿。因为,“自然美”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股东仅就其缴纳的出资向公司承担有跟责任,破产清算后公司主体身份消失。
           清算后,破产财产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亦无权向股东追讨,债务的履行也只能随之终结。法人的独立人格由法律拟制而成,以其具备一定的财产为基础,因此法人的人格与财产同时存在。我国法律规定,经过清算程序后,法人方归于消灭。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织将对法人现有财产进行清理,也就是说,法人所欠的债务能在其财产范围内得到保障。若清算程序结束,超出财产范围之外的债务将无法得到清偿。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