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一、被中请人信某及其共居亲属自收到本栽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北京市西城区某号的原住正式房屋交申请人处置,违章建筑自行拆除。二、被申请人信某向申请人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259,819元。”2014年10月24日,西城房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1月19日,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栽定“某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域市房屋拆迁到纷裁决书》合法,准于强制执行”。异议人信某请求停止执行该行政裁定书。理由是法院所作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不是旧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执行决机构经审查后认为,异议人信某所提法院所作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某房屋管理局依据已经过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作出拆迁裁决书违法,实质上均是对执行依据本身的合法合理性提出异议,对此应当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执行实施机构依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信某的执行异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执行人对执行依据为行政部门所作的裁决的执行案件,可以提起执行异议。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