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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0-09-01 16:42  浏览次数: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甲公司是一家资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经乙公司请求,甲、乙公司签定了一份联合开发某一新产品的协议。协议规定甲公司出资500万元人民币,乙公司出资200万元人民币,并出资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协议签定后,乙公司平整了土地,兴建了厂房。当其去函催甲公司将应出资的500万元到位时,甲公司更换了法定代表人,新任董事长认为该项目不能进行,因为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而按公司章程,凡投资400万元以上项目应提请股东会议批准,因此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乙公司签定的合同是越权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后经查阅甲公司章程,确有如此规定,而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作为一个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区区500万元还要股东会批准是他们没有想到的,如该合同无效,该公司将承受巨大损失。后乙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与其签定的合同。

    此案属于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按甲公司章程规定,凡400万元以上的投资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如果没有批准,不能进行投资。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与乙公司签定了投资500万元的合同,这一行为显然已经越权。
    问题是,该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呢?该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应看乙公司对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乙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越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为有效。按照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公司的投资行为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是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而不是由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因此,可以推定,乙公司应当知道公司的投资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决定,由此可以推导出乙公司应当知道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越权,在此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合同,则该合同应属无效。该合同有效的前提是经甲公司股东大会追认,一经追认合同自始有效。当然,如果不须经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而由法定代表人签定了合同,则合同应为有效,即使公司章程规定了应由董事会决定,也不能要求相对人去查阅该公司的章程,从而可以推定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