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欠乙公司海鲜设备货款100万元被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甲公司的冷冻冰柜50台,并指定甲公司妥善保管,待法院参加摇号确定评估拍卖公司予以变价。设备查封后,甲公司将冰柜留在工厂,并未派人照管。评估公司对设备进行估价时发现,由于设备保管不善,导致设备价值贬损达20万元。后该设备依法评估拍卖得价金110万元。虽然拍卖所得价金能够使甲公司欠乙公司的设备采购款得到全部清偿,但是甲公司在清偿债务之后,仍应对这些设备所有人承担20万元的设备坏损赔偿责任查封旨在对财产取得控制,防止财产所有人以及原财产管理人对财产的随意处分。
因此,查封主要采取公示的方式声明其不可随意处分的性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员可以将被查封的财产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这是因为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后便限制了财产所有人以及原保管人的随意处分权利,虽然被执行人仍对查封财产进行实际保管,但此处的保管仅限于维护财产价值,被执行人并不具有赠与、交易、变价等处分财产的权利。让被执行人保管扣押财产并不违反查封规定原意,在法律上也是被承认的同时,法律不仅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随意处分权,更对作为保管人的被执行人苛以给予善意管理、防止财产价值减损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对被执行人苛以善意保管人义务有利于保证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防止被执行人因疏忽大意或故意不尽保管义务而造成责任财产价值减损。除此之外,作为财产管理人的被执行人,如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私自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责令其进行保管财产的,属于妨碍民事诉讼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查封后财产的保管费用实际上属于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中请执行人预先垫付、由被执行人最终承担。在直接指定由被执行人保管查封财产的情况下,由于被执行人既是财产的直接保管人,又是保管费用的最终承担人,因此可以省去申请人预先垫付的环节,由被执行人根据实际需要直接承担。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