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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生效判决要求被执行人拆除自建房屋,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时,当事人能否自行拆除自建房屋?

    发布日期:2019-11-13 11:15  浏览次数:

    法院判决王某及其共居亲属将某号房屋腾空交张某收回自用;该房前自建房由王某负责拆除并负责渣土的清运。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王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某拒绝履行拆除自建房义务,执行法院将王某及其共居亲属强制腾退涉案房屋,并委托他人代替完成拆除自建房的义务,产生的拆除费用,先由申请执行人张某垫付,最终由被执行人王某承担。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被执行人义务为特定行为时,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时,强制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履行自身义务可能性很小。因此法律设立了变通方式,对于可由他人完成的义务,允许由被执行人以外的人代为履行,而代为履行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将被执行人的行为之债转化为金钱之债,从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采取代为执行措施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标的行为必须是非人身性的行为,对赔礼道歉、探视权等涉及人身性的行为不能适用代执行措施;二是适用代为履行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三是代为履行产生的费用一般由申请执行人垫付,但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问题所涉及的情况中,在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以委托他人代替完成拆除自建房的义务,产生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法律对法院委托申请人代为履行的措施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在法院委托时也可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清理。由此可见,申请执行人代为履行法律义务的做法在法律制度上是行得通的但作为一个社会理性人来说,我们还应能预测自身行为中的法律风险。就申请执行人自行代为履行而言,首先,应尽到通知义务,告知被执行人自己的代为履行行为。其次,在代为履行过程中应尽到善意义务。

         最后,申请执行人应能对自己的代为履行行为费用发票收据留存,作为日后要求支付该费用的依据。在执行程序中最好的做法是,及时向执行法院表达代为履行意愿,在执行法院主持下进行,并由执行法院通过执法记录仪全程摄像、存档于执行案卷,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