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孙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欠条,约定4个月还款。到了约定还款期限被执行人未偿还欠款,中请执行人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结此案,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在15日内偿还借款。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了执行,本案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出车祸死亡。
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某的妻子于3年前去世,孙某去世后其仅有的15万元存款由其长子继承8万元,次子继承7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5条的规定,裁定将被执行人变更为孙某的两个儿子,由其两个儿子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国内偿还债务。被执行人死亡后,我们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是否还需继续进行?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我们的关注点有两个:是是否还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是是否还有继续执行的必要。第一个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对财产的强制执行中:般而言被执行人留有遗产的,应当对该遗产进行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的,人民法院只能终结执行程序。
第二个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对行为和物的给付的强制执行中:一般而言,对物的强制执行是基于物权的执行,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物权以及物上请求权一般不因被执行人的死亡而灭失,而是与标的物同时存在;对行为的强制执行中区分人身性行为和非人身性行为。人身性行为(如赔礼道歉等)因被执行人的死亡而消失;非人身性行为则不因被执行人死亡而消失,其可由他人代为履行,履行费用转化为金钱之债,从而在被执行人的遗产中直接负担。接着我们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被执行人死亡后,怎样继续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死亡后,怎样继续执行判决确定义务民诉法中并未一一列明,仅是确定了一定的执行原则,规则由人民法院依具体执行情况选择适用。
继续执行的方式不但与执行标的的类型有关,还与被执行人遗产的分配状况有关。具体而言,被执行人死亡后的强制执行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执行标的为特定物或金钱时,能确定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尚未分配的遗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其次,当执行标的为特定物或金钱时,能确定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已经分配的遗产,人民法院可以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由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履行被继承人的义务;再次,执行标的为特定行为时,标的物已被继承的,可变更因继承关系而产生的义务承担人为被执行人;最后,执行标的为特定行为时,也可由他人替代完成一定行为,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在被执行人遗产中直接支付。总之,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死亡,这个时候就涉及被执行人变更的问题。如果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此时要及时寻找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后,会变更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死亡后其遗产无人继承或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