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8日,李某在千禧超市购物时,将其随身携带的照相机寄存在超市保管员处。当日因超市保管员将吊牌混淆,李某的相机被人误领直至同年的4月7日,仍无人归还。故李某前往超市与保管员进行交涉。其间,超市向李某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如在3个月内仍无人归还相机,超市将按相机的价值对李某进行赔偿。
2010年6月30日,李某在未获得赔偿的情况下,持超市出示的承诺书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归还因其保管不善而丢失的相机。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在超市寄存并交付相机时,双方即成立了寄存合同。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李某发现寄存物品丢失时,即为其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同时,寄存财物被丢失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此李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2009年3月18日开始计算,一直到2010年3月18日为止。但在20094月7日,债务人千禧超市作出的承诺中标明,债务人保证在3个月后仍无人归还相机的情况下,对李某进行赔偿。
因此,在债务人承诺履行之时,诉讼时效的计算中断。应自承诺履行义务之日,即2009年7月7日之日起,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因此,李某在2010年6月30日提起的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的拖延战术,往往是指债务人使用种种手段,避免给出书面承诺,拖延债务清偿时间以导致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不受司法权力保护债务人“拖延战术”之所以能够奏效,往往是由于对方对其履行义务的能力和诚意具有相当的信任。
在民事交往中,信誉是交易发生的重要契机,虽然债务人采取“拖延战术”的做法必将使其丧失信誉,但是这种信誉的丧失作为事后惩罚往往无法替代债权人的债权保障,更无法弥补债权人因信任遭受的经济损失。在信任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则是保障民事主体放心交易的必要准备。避免因债务人采取“拖延战术”而造成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的最好方法,应当是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以中断诉讼时效期间计算,从而获得更长的时效期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也就是说,为让债务“不过期”,债权人需积极行使权利,并留存积极行使权利的证据。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是以债务人为被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向债务人提出还债要求,并保存提出要求的证据;三是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时,留存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履约承诺书等。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直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之前经过的时效期限立即归于无效;待以上情形消失后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交易过程中,在尚未确定对方存在明显的违约倾向时,债权人可能不需要操之过急地提起诉讼,只要有意识地主张权利并留存对方承诺履行的证据,就能将权利“过期”的隐患彻底消除。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以上案例中的寄存物品丢失的诉讼时效属于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在我国普通诉讼时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大多数纠纷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另一类就是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身体伤害赔偿、出售未声明的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延付或拒付租金,以及寄存物品丢失或毁损这四种情形。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大家不仅应积极行使自身合法权利,树立时效风险意识,还应注意到一些特殊权利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在遇到对方采取“拖延战术”时,应当及早主张权益,不要因疏忽大意而导致权利“过期”。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
2010年6月30日,李某在未获得赔偿的情况下,持超市出示的承诺书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归还因其保管不善而丢失的相机。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在超市寄存并交付相机时,双方即成立了寄存合同。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李某发现寄存物品丢失时,即为其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同时,寄存财物被丢失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此李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2009年3月18日开始计算,一直到2010年3月18日为止。但在20094月7日,债务人千禧超市作出的承诺中标明,债务人保证在3个月后仍无人归还相机的情况下,对李某进行赔偿。
因此,在债务人承诺履行之时,诉讼时效的计算中断。应自承诺履行义务之日,即2009年7月7日之日起,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因此,李某在2010年6月30日提起的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的拖延战术,往往是指债务人使用种种手段,避免给出书面承诺,拖延债务清偿时间以导致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不受司法权力保护债务人“拖延战术”之所以能够奏效,往往是由于对方对其履行义务的能力和诚意具有相当的信任。
在民事交往中,信誉是交易发生的重要契机,虽然债务人采取“拖延战术”的做法必将使其丧失信誉,但是这种信誉的丧失作为事后惩罚往往无法替代债权人的债权保障,更无法弥补债权人因信任遭受的经济损失。在信任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则是保障民事主体放心交易的必要准备。避免因债务人采取“拖延战术”而造成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的最好方法,应当是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以中断诉讼时效期间计算,从而获得更长的时效期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也就是说,为让债务“不过期”,债权人需积极行使权利,并留存积极行使权利的证据。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是以债务人为被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向债务人提出还债要求,并保存提出要求的证据;三是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时,留存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履约承诺书等。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直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之前经过的时效期限立即归于无效;待以上情形消失后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交易过程中,在尚未确定对方存在明显的违约倾向时,债权人可能不需要操之过急地提起诉讼,只要有意识地主张权利并留存对方承诺履行的证据,就能将权利“过期”的隐患彻底消除。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以上案例中的寄存物品丢失的诉讼时效属于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在我国普通诉讼时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大多数纠纷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另一类就是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身体伤害赔偿、出售未声明的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延付或拒付租金,以及寄存物品丢失或毁损这四种情形。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大家不仅应积极行使自身合法权利,树立时效风险意识,还应注意到一些特殊权利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在遇到对方采取“拖延战术”时,应当及早主张权益,不要因疏忽大意而导致权利“过期”。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