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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后,第三人对原债权提供的保证还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9-11-11 15:35  浏览次数:

    北京某商业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某商行)与博怀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怀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博怀公司向某商行借款金颖为45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当日,某商行与望怀建筑有眼公司(以下简称望怀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望怀公司为博怀公司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还款日到期后,博怀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商行将其对博怀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同年,博怀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破产清算后被注销。本業中,华融公司完全可以在博怀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要求望怀公司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债权受让人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但是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博怀公司仅对某商行承担保证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的,则保证人博怀公司在债权转让后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在实践中,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同时应该将从属于主债权的从债权一并转移。同时,保证合同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如要达到债权转让后保证效力不减损的效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应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或保证人;二是原保证合同中没有时转让行为作出禁止性约定。由此可知,在没有禁止性约定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保证人仍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在债权人与保证人另有约定的时,则应当尊重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