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经营超市缺乏资金,欲向邻居何某借款6万元。何某碍于邻里关系答应为霍某筹措资金,但又担心霍葉没有固定收入,日后无力还债,便要求霍某找个人担保。经何某同意后,霍某找到其共同的好友李某作为担保人。霍某拿到钱后向何某打了借条,借条上写明“由霍某于1年后偿还借款6万元”,李某也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了名。
几天后,霍某与何某未通知李某,就在原借条上添写了利息条款,约定霍某按月息1.5%的利率向何某支付利息。最终,霍某由于经营不善,无力偿还何某借款。何某诉至法院要求霍某偿还本金和利息,并要求担保人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李某认为霍某和何某串通篡改借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保证合同成立时,债务人的债务内容应当已经确定。保证人需对已经确定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内容。保证人保证范围的变化,会直接影响保证人可能承担责任的数量,如不经保证人同意即允许变动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则无法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承担超岀预期范围之外的义务,造成对保证人的不公。
因此,为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及可预测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债权人与债务人改变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主要内容时,需要经得保证人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是约定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则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原保证责任。由此可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保证人无须对其预期范围之外的主合同变化承担加重的责任,但仍应当在原保证协议范围内承担责任。
上述案例中,霍某与何某增加利息条款的行为即属于债权人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行为。二人变更主合同添加利息条款的行为无异于增加了霍某的还款数额属于加重债务人债务部分。因此李某对合同变更后加重债务人债务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李某仍应对债务加重之前的6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