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问题解答 > 正文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向第三人的债权时,应如何实施债的保全措施?

    发布日期:2019-11-11 15:41  浏览次数:

    张先生在秀美小区购买住房一套,并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对该房屋予以装修。依据装修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代张先生向物业公司交纳50元的装修保证金,并于物业公司检查房屋后1个星期内向张先生退还。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装修公司交纳了2.5万元的装修款和5000元的装修保证金。2009年3月15日装修完毕后,装修公司代张先生从物业公司处领回装修保证金5000元,但并未退还给张先生。

        张先生多次索要,装修公司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脱。此时张先生发现邻居王先生尚欠装修公司装修尾款6500元,于是,张先生向王先表示,如果王先生向其支付5000元则免除王先生剩余的1500元尾款。此处张先生的行为合法吗?上述案例中张先生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正常行使代位权的范畴,其实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保全债权的行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由于代位权的行使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因此法律对代位权的行使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项: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是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五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六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保证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七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原则上不能处分债务人的权利。

        可见,法律对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做了强制性规定,还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等方面做了严格的限制。在本案中,首先,张先生应当确定第三人王先生向债务人装修公司给付尾款的债务是否已到期,如果王先生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张先生不得向其主张权利;其次,张先生主张代位权的应当以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而不能以直接向第三人提出的方式进行;最后,张先生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只能以5000元为限,不能涉及额外的1500元装修款,更不能擅自对他人的债权作出减免等不当处分。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