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邱的朋友李某给小邱提供一个商机,要小邱在自家后院种西洋参,并承诺在西洋参成熟之后以高价收回。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小邱在未与李某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开始种植西洋参。为种植西洋参小邱移除了原先种植的丝瓜和草莓,并对后院进行扩建,改良土壤以确保满足西洋参种植条件。西洋参成熟后,小邱要求李某按照承诺回收。
但李某表示当时只是一时大话,没想到小邱真的会相信。因未留任何凭证,小邱无法要求李某按照承诺履行回收义务,只好自找销路。合同的内容包括实质、形式两方面含义。实质意义上的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形式意义上的合同内容即为合同的条款。合同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载体,因此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一般而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合同当事人信息,合同的标的,合同标的的数量,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要求,合同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内容不够明确具体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成立。为防止合同因个别条件未达成一致而无法履行,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无法确定时,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依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合同内容保障了合同的顺利履行,却无法保障权利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希望获得的特殊预期利益。因此当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致后,最好通过书面方式予以固定,以方便证明合同权利。在上述案例中,小邱若要提起诉讼必须对以下事实进行证明:首先,其与李某之间存在合同的事实。
这些事实可以是小邱与李某之间关于回收西洋参的书信往来,也可以是李某承诺回收西洋参的电话录音。其次,未附条件、期限的合同应当于合同成立之时起生效,此时小邱无须就合同的生效另行举证。而若是双方对合同的生效进行了约定,以一定条件的成就以及期限的届临作为合同生效条件,则小邱需要举证证明条件已成就以及期限已届临。最后,小邱必须提供证明其与李某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的证据,包括西洋参种植及回收数量、西洋参的回收时间以及回收价格等。
若小邱无法对上诉详尽内容的事实进行证明,也至少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种植西洋参的行为是依照约定而进行。否则,若小邱对上述基本事实均无法证明,其种植西洋参行为在法律上与李某没有任何关系,将有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无论是合同的成立还是合同的生效,都是依法行使合同权利的前提。合同的成立所解决的问题是“是否已订立了合同”;合同生效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者都是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的依据,合同法将二者统规定于“合同的订立”一节当中,司法实践中也往往会统一考察。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需具备以下几方面要件第一,合同主体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