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部分损失的证明与计算则比较复杂,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医疗费。对此,李某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进行确定。计算数额时,以实际支付的为准。因此,若李某主张医疗费损失,则应提供医院正规的收款凭证,以及病例、诊断证明。
第二,误工费。误工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应当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对此,若李某主张误工费损失,则应提供自身收入情况的证据,以及因误工减少实际收入的证据,如纳税凭证、薪资证明、扣工资奖金的证明,等等。
第三,护理费。护理费的计算,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若李某主张护理费损失,则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家属或雇用的护理人员对伤者进行了护理、护理人员的数量、护理的周期长短以及该家属的收人情况或雇用护理人员所支付的费用。第四,交通、住宿费及伙食费。这里所指的交通及住宿费,应当与受害人治疗行为直接相关,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若主张此损失,李某应当提供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的正式票据。第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必要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照住院的时间长短予以确定。而对于营养费的计算,法律规定应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予以确定。若主张此部分损失,李某应提供住院时间的证据,以及遵照医嘱购买了相关营养品的证据。
第六,残疾赔偿金及残疾辅助器具费。对于残疾金的计算,应当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如果受害人的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每超出一岁减少计算一年;如果受害人的年龄达到七十五周岁,则直接按照五年计算。
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法院可以按照较高的标准计算。与残疾赔偿金相对应的,还有拐杖、轮椅、助听器等残疾辅助器具,计算这类损失时,应当按照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进行计算。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以及赔偿期限,可以参考配制这些器具的机构给出的意见进行确定。李某若主张此类损失,则应提供人身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以及需要使用残疾辅助器具的医嘱及其他相关证据。第七,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当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时,受害人的家属可以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与残疾赔偿金类似,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受害人年龄达到六十周岁的,每超出一岁减少计算年,若达到七十五周岁,则一律按五年计算。如果受害人家属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法院可以按照较高的标准计算。于丧葬费,法律也存在明确的规定,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若主张此损失,李某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其配偶死亡证明作为证据。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