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是民事诉讼法中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除一般规定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还依据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以及当事人意愿等因素设计了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制度,以适应司法实践中方便诉讼的具体需求。以上制度包括了合同、票据、侵权海商、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以及继承遗产纠纷各个方面,由当事人在诉讼实践中根据案件客观情况予以适用。
合同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交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最常见形式。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确定可能涉及特殊地域管辖制度以及协议管辖制度的分析。民事诉讼法中特殊地域管辖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未明确预定履行地时,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给付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同时,根据我国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所属人民法院管辖。在适用合同协议管辖规定时,应当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1)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限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3)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此可知,在合同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特别约定,且约定符合协议管辖要求时,应当尊重合同当事人意见。而在合同当事人并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网购中发生的合同仍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定,但在网购中,交易人除与卖家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外,也会同提供电子网络平台的第三方发生服务协议纠纷,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看在网购中当事人应向哪里的法院起诉进行维权例如,家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的乔某在北京市怀柔区上班,2012年3月,乔某看到某网上商城标有“你敢买,我敢赔”的广告标语后,了解到该网上商城承诺所有商品都是正品保障、假一赔三。乔某出于对商城的信任,在该商城上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内的卖家订购了 iPhone4手机一部。在购买手机的过程中,乔某首先在商城网站上进行了注册,注册的同时与商城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与商城服务有关的纠纷管辖法院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为商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之后乔某通过页面设置步骤与手机卖家进行交易,填写收货地址为北京市怀柔区乔某的公司所在地,按照交易步骤设置买方应于收到货后通过确认程序将货款交付卖家。
下单后卖家将货物交给其所在地物流公司发运,乔某在收获地址收到货后确认付款。在使用过程中乔某发现机器经常出现死机、信号不好的情况,于是前往联通维修中心区维修。后却被联通公司告知“产品不是联通版正品行货手机,且该手机没有入网许可证是国家不允许销售的手机,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乔某立刻将此情况向网上商城投诉,却发现该商城不愿兑现“假一赔三”的承诺。此时乔某若希望通过诉讼维权的话,既可以起诉卖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起诉商城要求其按照服务协议履行义务。但在选择管辖法院上,则因起诉理由的不同而存在以下区别:第一,若要求该网上商城承担承诺的“假一赔三”的责任,乔某只能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在交易中,乔某与网上商城之间存在电子商务服务合同关系,乔某要求商城按照履行“假一赔三”承诺的纠纷应当以《服务协议》为基础。由于《服务协议》中已对服务纠纷管辖权作出了选择——约定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所属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告网上商城的住所地为西湖区人民法院,且协议管辖并未违反专属管辖与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此西湖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管辖协议享有管辖权。第二,若起诉追究卖家违约责任,乔某可以在怀柔区人民法院起诉。在乔某与 iPhone手机卖家的买卖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的管辖法院。
因此不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而直接适用合同纠纷的特殊管辖。根据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卖家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因此考察怀柔法院是否具有案件管辖权则要看手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是否为北京市怀柔区。在本案中,乔某购买手机的订单信息中显示的收件地址为“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根据合同的整体内容来看,卖家负有将买卖货物发至买家提供的收货地址的义务,因此合同履行地应为收货地址所在地。同时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应当以约定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中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可以认定为北京市怀柔区,该区人民法院对乔某诉卖家的买卖合同纠纷亦享有管辖权,乔某可以依法向该法院起诉。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问题上,我国司法界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网购过程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与卖家是否“包邮”有关,卖家包邮销售的,卖家有义务按照收货地址交货,因此收货地址为合同履行地;邮费由买家承担的视为买家上门提货,卖家将货物寄出即视为履行了交货义务,发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本书认为,网购中的“包邮”的行为仅是商家在销售活动中的促销行为,仅能说明买卖货物的运输费用由谁承担,并不能代表双方约定了买方“上门取货”的义务。在交易发生时,无论卖家是否“包邮”,买方往往不具备挑选运输公司的议价权,货物的运输事宜也是由卖方根据销售价格统筹安排,因此不能仅因邮费由买方负担而将发货行为视作买方的“上门提货”。
综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不能仅依是否“包邮”确定,而应当具体看合同内容中体现出的买卖双方的义务。在网购合同中,则具体应考察卖方义务体现为“将货物运至买方所在地”还是“一经发货概不负责”。当合同内容指向前者时,货物运至买方所在地方能看作已完成交付,因此买方收货地应当为合同履行地。第三,合同当事人应当学会运用协议管辖来增强纠纷管辖的确定性。网购合同中卖方义务内容的多样性,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认的争议,致使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管辖权的确定也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如最近新闻报道的“杭州购车,山东维权”事件中,买家王先生便对自己必须远赴山东维权的困难始料未及。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协议管辖来加强诉讼确定性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选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所属人民法院管辖,以减少诉讼中管辖法院不可预知的风险。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