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向同村的李某借款1.5万元用于购买粟子树苗,保证其会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并偿还利息300元。达成协议后张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后张某并未按照约定按时还款,并且否认自己曾向李某借款多次与张某交涉未果后,李某将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1.5万元,201年11月26日,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要求张某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李某借款1.5万元。
2011年12月1日,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同时李某也在二审程序中提出要求张某偿还当初许诺的利息300元本问题其实是关于二审法院审查范围的问题。二审程序又叫终审程序,是指在我国两审终审制度中,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而上诉请求是基于一审判决提出的,因此上诉请求应当是审诉讼请求的延伸。如果上诉请求的范围超越了一审诉讼请求,则属于当事人在上诉的终审程序中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
我国两审终审制度保障了民事纠纷能够经过两次审理,如果允许当事人在终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无异于剥夺了该诉讼请求获得第二次审理机会。因此,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时,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应另行起诉,以保证该诉讼请求能经过两次审理,而不是在二审程序中一并处理在上诉案例中,李某向第一审法院起诉时并未提及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此审法院对该部分内容并未审理。
如果李某在二审程序中提出要求张某偿还300元利息,则二审法院将会通知李某就该300元利息部分另行提出起诉。因为,一旦二审法院就300元利息部分一并审理,有关300元利息的裁判将成为终局裁判,双方当事人则在该部分丧失了提起上诉的权利,有违我国诉讼两审终审制度。如果将二审法院对该300元部分作出的判决当做一审判决,则又违反了诉讼法中的审级规定。
因此,此时李某应就该300元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进行第一审的审理但是,如果在二审程序中李某能与张某就300元利息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为其制作调解书。这是因为,调解书体现了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放弃法院审判的处分权,而且调解书本就不可以上诉,因而不会剥夺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