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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些容易消失、难以保管的证据,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固定吗?

    发布日期:2019-11-12 12:02  浏览次数:

    2011年7月广东原创文化传播公司发现北京市红叶商场正在销售印有其注册商标“灰羊羊”图案的童装、文具,后广东原创文化传播公司欲就商标权侵权提起诉讼维权。为了能在法庭上提出红叶商场侵权的证据,广东原创文化传播公司向北京中信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就该商场售卖侵权产品的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公证处受理该申请后,委派工作人员前往红叶商场购买侵权产品,并将所购买的产品以及红叶商场开具的发票进行拍照,并对购买到的侵权产品原物以及发票原件进行了封存固定。2012年5月26日,广东原创文化传播公司向红叶商场所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红叶商场赔偿在侵权期间广东原创文化传播公司所受到的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在内的损失。

        由于红叶商场已于2012年8月收到广东原创文化传播公司律师函后将销售产品下架,故广东原创文化传播公司提出北京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以证明红叶商场曾实施过侵权行为。经审理,红叶商场侵犯广东原创文化传播公司商标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最终对广东原创文化传播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证据保全内容包括诉前向法院申请的诉前证据保全以及诉讼中向法院申请的诉讼中证据保全两种。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除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外,还存在一种诉讼外的证据保全方法,即由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事先的收存、固定或保管,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证据公证制度。实际上,公证证据保全并不是我国诉讼制度中的独立保全制度,其实质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帮助当事人留存书证并对该书证进行认证的过程。这种方法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获得广泛应用,是因为公证文书作为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我国书证根据其不同制作方法和相互关系可以分为原本、副本、影印本、认证本等,认证本则是指这种通过认证程序对书证的真实性加以证明的文书。所以,证据保全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关对易消失的证据所做的固定与认证,在证据证明力上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