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被执行人某劳务公司支付工资、补偿金等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某劳务公司不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李某向法院中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某劳务公司提出不子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称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以定案的证据系伪造的,其查明的事实内容没有任何依据。
本案不属于仲裁委受理案件范围,适用法律有误,请求法院不予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某劳务公司所述本案不属于仲裁受理案件范围,适用法律错误,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裁定驳回某劳务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是各方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的方式,自愿将其双方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协议选定的第三人予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仲裁机构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见,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一样具有可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包括劳动仲裁裁决和商事仲裁裁决两大类。但是,仲裁的可强制执行性在法院履行司法审查义务后方能体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对仲裁裁决进行的是双重监督模式: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模式并存。首先,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在满足一定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在6个月的时间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后,如果被执行人能证明存在法定情形的,也可作出执行抗辩,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具有相同的法定情形,具体包括:一是没有仲裁协议的;二是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是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裁决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同时,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利用双重监督模式拖延执行,我国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岀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劳动仲裁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査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有前述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因此,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