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已70多岁,因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心存怨恨,于是强占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套住房,然而该房已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所购买且已办理了产权证。王某于是向法院起诉孙某,要求孙某腾退房屋。法院最终判决孙某腾退房屋,并将屋内物品腾空。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孙某年岁已高、行动不便,强制执行效果不好,决定对孙某采取征收迟延履行金的措施,征收迟延履行金的决定书送达后,孙某主动打开房门,让执行法官把屋内的东西拉到其指定的地点,该案顺利执结蔡某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与金钱给付债务一样,行为义务也是有履行期限的,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除金钱给付义务外的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的,会因其拖延履行行为受到相应的经济惩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決定。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戒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
它是在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中一种特定的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迟延履行金是法律针对被执行人拖延履行而制定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同时弥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