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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债讨债]老板没同意也要认账

    发布日期:2019-12-20 18:09  浏览次数:

    在大多数经济交往中,公司的老板并不亲自做具体的业务,而是由公司的业务人员或者委托别人去做。不管是公司业务人员,还是从外面聘来的临时工都是受公司授权行为,其行为的结果由公司承担。但是,有不少不法商人在买卖对自己有利时,就认账。在买卖对自己不利时,就不认账。这是人为故意躲债行为。而对于一些不了解这方面规定的债权人往往不知所措,或者就自认倒霉。

    南京板鸭是闻名全国的特产,其实真正有制作手艺的是附近个县的农民。有一个叫王老汉的农民承包了养鸭的任务,并兼制做板鸭销售。有一天他做了500斤板鸭,拿着乡政府开的证明,准备进城推销,正好碰见某国营菜场的采购员老张要采购板鸭。两人按质论价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三天之内王老汉必须将500斤板鸭送到该菜场,由菜场收货时付款。

    王老汉按时把货运到,却没找到张采购员。他要求交货付款,菜场却说张采购员出差外地,此事不知道,拒绝收货,要王老汉等张采购员回来。王老汉只好把货堆放在菜场旁边等候。等了两天,张采购员还没回来,天又热,再放下去,板鸭就要变质了。没办法,王老汉只得就地降价处理板鸭,结果赔了500元。

    后来,有一个懂法律的人给王老汉出主意,要王老汉向菜场提出赔偿损失,但菜场经理却说:“订这批货没有经过领导同意,我们不负责。”最后,王老汉把菜场告到了法院,结果菜场赔了王老汉500元损失。

    这个例子中,老张是菜场的业务人员,他的行为代表菜场,他与王老汉之间的协议属于一种合同,菜场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就应赔偿损失。

    在与业务人员或受委托人员打交道时,还应注意对方是否有委托书以及相关的介绍信、身份证明等,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身份及代理的范围,则不要与其订合同,也就是说在业务人员无权代理公司做某种业务时,公司则不对其行为的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