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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的担保怎样理解?

    发布日期:2019-12-23 16:57  浏览次数:

    担保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债的担保目的是督促债务人严格履行债务,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确定担保关系之后,即在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上,又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又产生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担保所生之债属于从债,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的履行。当主债变更或者终止时,担保之债也就随之变更或终止。债的当事人不得转移主债而保留担保之债,或转移担保之债面保留主债。

    债的担保形式或者担保方法主要有保证、违约金、定金等几种。

    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签订保证合同后,保证人即向主合同的债权人保证对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保证合同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订立。保证合同的订立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协商明确保证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人可以保证债务人的全部债务,也可以只保存部分债务。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保证范围,可认为保证人对全部债务负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债务有两种:一为补充债务,它是指主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首先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或负责赔偿。另一为连带债务,它是指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这种连带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

    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保证人必须按量证合同的规定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订立以后新增加的资如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保证,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贵任,证订立后,主债务减少,保证债务也应随之减少。两个以上证人对同一债务人保证同一债务,称为共同保证,共同证之间经过协商可以按份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革连责任。如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则认为各保证人负连带任。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保证人代主使务从程一使后,保证人就代替了债权人的地位,有权向主务求偿。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其他深证主债务人请求补偿。债权人如果起诉保证人,保证人一务人参加应诉活动,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否则造成实债务人有权拒绝保证人的补偿请求。

    下面几种情况可以导致保证责任终止:一是当主务些止时,保证责任也即终止;二是合同规定保证人在限期内负深证责任的,如果债权人不在规定的限期内提出履行请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即终止。三是保证合同没有规定保证期限的,主债务履行到期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者通过保证人催告后一定期限内债权人仍不提出履行请求的,保证责任即刻终止。

    违约金指的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当事人约定当不履行债务时,应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分为三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法定违约金就是律规定连约金的比例和数额。约定违约金就是由合同当事人协确定的违约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出全部合同的货款总值,但是也不得将违约金比率订得太低。否则,仲机构或人民法院有权减少或者废除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定金就是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或者在订立合同之后但还未履行之前,当事人的一方付给他方一定的金钱。定金有成约定金—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证约定金—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违约定金以定金作为不履行合同的赔些;解约定全—以定金作为自由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我国经济合同中的定金是属于连约定金。违约定金具有预定赔偿的性质,如果是因为交付定金的一方的责任而不履行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得请求追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