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债务纠纷是指债的当事人对彼此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分歧,发生争议。债务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即赖债或对债务履行不当。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似乎是天经地义之事。从古至分,赖债现象总是时有发生,从未绝迹。待别是在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之后,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生活中的债务往来十分频繁,债务关系也复杂多样,由各种各样的原因所造成的债不履行、拖债、赖债现象也日益增多。特别是近几年,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还出现了一大怪物—一也是我们国家的特三角债”,搅得下至乡镇企业的经理厂长,上至国家领导都不得安宁。
是什么原因造成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故意拖欠债务或者干脆存心赖帐的呢?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对债权债务的某一方面或者造成,或某些方面存有争议,这种争议或者是由于一方的过错者是由于双方的过错造成。这种情况之下,因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同为一定的经济目的,彼此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分清是非,按理说问题是不难解决的,因此不应该形成长时期的债务纠纷更不应该出现长期欠债债的现象,可是在现实生活总是含有这样那样的原因导致双方难于达成谅解,从而当中,导致债务长期得不到清偿。
其二是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债务人已无力偿还。比如债务人自己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或者因为市场物价大幅度下跌或上涨导致其严重亏报;或者债务人资金被骗等等。出现这种情况后,相当一部分债务人对所欠之债视若无睹、无动于衷。
其三是债务人虽有偿债能力,却找出种种借门拖延履行债务,千方百计地欠债,有的甚至干脆摆出一付赖债的嘴险。
其四,也是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我国还没有系统的债学理论、立法机关对借债、用债、还债等等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管理体制。在大多数公民和法人的意识里债与钱有联系,他们还没有将债和法联系起来,他们并不认为欠钱欠债、赖债是一种犯法行为。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上也明确地写有“债务应当清偿”,还规定“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可在实际当中,这些规定往往执行受阻。这样,不仅使我国的债务纠纷、欠债赖债现象日益普遍,还因此在我国产生了“站着放债、跪着讨债”的奇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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