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有追认权—无权代理行为本来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被代理人”事后对无权代理行为给予追认或者承认,那么,无权代理也就立即变成为有权代理,从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具有追溯力。就是说一旦为“被代理人”所追认或承认,那么其代理关系在法律上就被认为自始有效。
第三人有催告权或撒销权—在无权代理关系中,第三人的催告权是指第三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确切答复是否给予追认或承认。如果“被代理人”过了催告期限还没有作出确定的答复,法律上就认为是拒绝追认,自此之后,“被代理人”即丧失其追认的权利。
同时,为了与“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相对等,第三人也有撤销权,即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第三人有权解除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如果第三人在同无权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时,那么第三人的撒销权即丧失。
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而无权代理人本人又不能证明自己的代理行为,那么,无权代理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即对无权代理行为所造成的第三人和“被代理人”的损害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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