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时效制度指的是在民事立法中,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之后即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时效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终止)时效。凡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的持续因而取得权利的,叫做取得时效。而凡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的持续导致其丧失权利的,叫做消灭(终止)时效。
时效成立的两个必需条件是:一定的事实状态与一定时间的经过。
首先,时效必须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为条件。取得实效必须以对他人财产的实际占有的事实为条件;消灭时效必须以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为条件。假如没有这种事实状态的存在,那么不论经过多久的时间,都不可能产生时效即法律效果。
其次,时效必须从时间的经过为条件。一定的事实状态只有在一定的时间内持续地存在,才能发生时效的法律效果,否则,一定的事实状态便不能产生时效的法律效果。
总之,没有一定的事实状态,只有时间或者没有时间、只有一定的事实状态都不能产生时效的法律后果。只有一定的事实状态和一定的时间经过两者相结合,吋效制度才可能成立。
时效为一种由国家法律确认的法律事实时效成立,不管当事人的主观愿望如何,便当然发生权利、义务变动的法律后时效和除斥期间是不相同的。除斥期间是指权利行使的期限,也即是法律对某种权利的行使,规定一定的期间,超过这个期间限制,就导致权利终止,或者说权利消灭。例如,国务院颁发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还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者另有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这里的十天的期限就是除斥期间,超过这个期间,需方对产品的瑕疵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发生消灭。也就是说如果十天之内需方未提出书面异议,那么法律将认定所交付产品合格。
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在于:除斥期间不存在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而时效却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单只规定权利的存续期限,期限一过,权利绝对消灭。在时效中,取得时效仅仅只针对权利的取得问题,消灭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的权利本身并不绝对消灭。另外,时效的期间限制通常都比除斥期间要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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