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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怎样理解?

    发布日期:2019-12-23 17:21  浏览次数: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我国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其民事权利和履行其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民事行为能力还包括公民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每是否具有民事能力是有一定的标准位公民都有的,法律确定公民和根据的,这就是要公民是否具有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一切事务和判断自已行为的后果的能力,如果公民不具备审慎独自处理自己的事务的能力不能够判断自己的行为的后果,那么法律就将限制或者干脆不承认其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确定如下:

    完全行为能力——即公民完全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自已的民事权利和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他们只享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即他们只具有不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某些方面可以独自进行民事行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相应的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并对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独自承担责任。而在另一些方面他们就不能独自进行民事活动,而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实施民事行为,代其从事民事活动,或者在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后由他自已独自从事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在我国凡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我国公民不具备用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我国凡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认定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必须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并且这种认定具有暂时性,一旦精神病人的精神恢复正常,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时,经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法院在确证情况属实的基础上就应当撤销对其限制民事行为和无民事行为的认定。

    同民事行为能力决定了人们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是否能够产生预想的效果,决定了人们的民事行为是否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因此,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我国公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从事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从事进行的民事活动就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法律也不会给予承认,其民事行为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讨债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为讨债这一行为是讨债人作为债权人的利益代表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讨债人在整个讨债过程中所从事的活动即讨债人的所作所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讨债人的行为是否为法律所承认,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完全依赖于讨债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讨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就能够代表债权人去独自和债务人进行交涉、商讨,从事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的活动,讨债人在此过程中的所作所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他在此过程中的一举一动所产生的后果也都具有法律效力,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假如讨债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其民事行为能力他根本就不能代表债权人去行使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权利,因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讨债人在整个讨债中的所有行为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因此讨债人的讨债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不具备法律效力,讨债人的讨债行为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人讨债人员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债权人来讲事关重大,因为,如果讨债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使他的讨债活动获得了成功,完成了讨债任务,达到了债权人意欲达到的目的,比如同债务人修改或重新签订履行债务合同,或者同债务人达成延期偿还的协议,或者同债务人签订分期偿还的协议等等,债务人完全可以不理睬这些合同或协议,那么讨债人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法律上对这些合同、协议也不会给予承认,更不会给予保护,结果债权人空欢喜一场。讨债人为此而付出的所有劳动都成了无用功。所以,债权人在挑选讨债人员时,必须选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去担任。否则,即使债权人派了一个可能比较能干的人去,他所做的一切也都没有意义。

    债权人怎样判断讨债人员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呢?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据两条标准去判断讨债人员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一,讨债人员的年龄必须是十八周岁以上。因为,根据《民法通则》上的规定,只有年满十八周岁及以上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已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受法律的保护,被法律所承认,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具有法律效力。凡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则都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选择没有满十八周岁的人作讨债人。

    其二,讨债人员的精神状态必须正常。即精神病患者不能充当讨债人员。人的精神状态也即人的意识状态,也就是指一个人还能否进行正常的思维。只有精神状态正常的人,他的思维进程才会正常,就是说他才能够正确地对周围事物作出反映,才能够对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的后果进行正确的判断,而一个精神状态失常的人,他不能进行正常的思维,由此而导致他对周围事物的认识和对自己行为的判断都会出现障碍和错误。因此,《民法通则》根据精神病患者病情的轻重将精神病人区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辩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很显然,债权人无论如何也不希望一个精神病患者去替自己讨债。

    以上两个条件是债权人判断讨债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两条标准缺一不可。也就是说,一个合格的讨债人员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及以上的,精神状态正常的公民。只有这样的讨债人员才能够或芹说才有资格代表债权人为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行使其权利。债权人在委托讨债人时一定要认真加以选择,不要敷衍了事,只图派了一个人到债务人那里去,而不管这个人是否合格,这样做的结果是债权人自已的利益受到损害,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实现。

    附带提醒一下,债权人在挑选讨债人员时,除了上述两项标准即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精神状态正常之外,还应当注意讨债人的心理状态是否正常,那些心理失衡,产生变态心理或者偏激心理的人实际上是潜在的精神病患者,或者说是另一种表现形态的精神病患者,由于他们不能平衡自己的心理,因此在日常生活当中往往表现出或者言论偏激、或者行为过火使人难以接受,难以与人沟通,这样的人是不适宜被选作讨债人的,只有那些心理健康、心理状态正常的人才能够对事物作出比较公正、客观的分析和判断,其行为有礼有节,容易被人接受,容易与人沟通,这样的人才适宜被选作讨债人。

    第三章讨债的场合及目标

    第一节讨债的场合

    在我们国家,人们都认为欠债还钱是理所应当、天经地义之事,而倘若欠债的人久拖不还,甚至存心赖帐,那么债权人登门讨债也就是合情合理之举。这种观念完全正确,不过,人们由此而传统地认为讨债的场合或者说讨债的地点只有一个—债务人的“门”内,即债务人所在地却稍嫌片面。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当中,在大多数讨债实例当中,讨债人或债权人的确都是登上债务人的“门”讨债但是,不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在实践当中,在人们的讨债经验当中,讨债的场合都不仅仅只是债务人所在地一个地方。债权人或讨债人既可以走出去登门讨债,也可以请进来有礼有节地催债,而一个具有扎实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公关能力的讨债人员,还可以在其它场合从容不迫地实现自己的愿望,达到自已的目的,完成自己的讨债任务。

    另外,凡是有意拖欠债务或者存心赖债的债务人大概不会坐在家里恭候讨债人上门同他进行交涉、纠缠、找他麻烦的,在现实经济生活当中,闻讨债之风而逃的债务人多的是碰上这种情况,讨债人“守株待兔”虽也是一策,可是从时间上、效率上讲,并不是上策。

    讨债人用不着耗费较长的时间在债务人的大本营里等待债务人的归来,债务人的大本营对讨债人来讲虽然是一个理想的讨债场合,但是,决不是唯一的讨债场合。讨债人如果善于捕捉时机,找准机会,在其它场合向债务人催讨债务兴许效果还会更理想一些。

    在这一节里,我们就简单地向大家介绍几种不同的场合的讨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