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们曾经多次强调,讨债行为虽然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同时也受到了法律的约束,就是说讨债人的讨债行为必须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否则,讨债人的讨债行为将因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大多数讨债人员都能将自己的讨债行为置之于法律的保护之下,都懂得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实施讨债行为。但是,却也有极少一部分讨债人员或者是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者是讨债心情太切,总是出现一些违法讨债的现象,采取一些违法手段去讨债,结果不但没有讨到债,反而自己还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我们所接触到的一些案例看,在讨债过程中,讨债人员出现违法犯法行为大致有以下这几种情况:
一是吓绑架、打人等暴力行为讨债,这些就是现在社会上流传的所谓“黑吃黑”的办法。这种办法有时确实也还能产生效用。但是,讨债人采取这些手段本身就是犯法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一旦出现这种讨债行为,不管结果如何,不管讨债人是否讨回了欠债,法律都会制裁讨债人。所以,讨债人尽管对债务人故意欠债、赖债十分不满,深恶痛绝,也不能采取这种过火行为。
二是利用金钱诱惑帮助实现讨债目的,这种情况为数并不少,讨债人员为了达到让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的目的,以给债务人或者给其他人一笔好处费、信息费等为手段,刺激债务人或者其它有关人员尽力尽快地帮着催付、清偿债务。还有的讨债人员在讨债过程中对有关人员请客送礼,甚至出钱请他们出去旅游,以此为手段促使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这些作法被一些人冠之以舍芝麻而得西瓜,殊不知这种舍芝麻的办法已违犯国家的财经纪律,甚至已构成经济犯罪。
三是利用色情手段达到讨债目的。这种办法在当前还不是绝无仅有的,不少单位、不少债权人为了达到讨债目的,动员说服,或者高压强制一些有几分姿色的女性对债务人进行色情勾引、诱惑、拖债务人下水,然后以此要挟债务人清偿债务。这种做法严重违背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原则,败坏我们的社会风气,即使债权人达到了目的,实现了自己的利益,一旦被查出,债权人将受到惩处。
四是有些债权人专门选派一些能吵能闹、撒泼一整套的中年妇女到债务人大本营大吵大闹、撒泼。因为在日常经验当中,人们对泼妇总是畏惧三分的,这种办法虽然谈不上什么违法犯法,可如果撒泼的妇女在又哭又吵又闹的过程中,恶语伤人,债务人也就有了借口将泼妇赶走。
以上几种非常手段在讨债实际过程当中往往能起到一些特殊作用,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大多数债务人都自认为欠债不还没有道理,从而对讨债人的侵权、违法行为只能容忍,而不敢依靠法律,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正当的合法的权益。尽管如此,我们坚决反对讨债人员采取上述违法犯法、违反道德准则,危害社会治安的手段达到讨债目的。
在讨债实际当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债权人为了降低下一轮承包基数而对在外的偾务采取消极讨债。这种情况,债权人的目的很明显,承包基数降低以后,多创利润便可以受到奖励。这种欺骗国家的态度实质上也是一种经济犯罪,应当禁止。
第五章不同对象的讨债技巧
讨债能否认准讨债对象,能否针对不同的对象使用不同的技巧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常言说得好,“冤有头,债有主”,倘若讨债者连债务人是谁都弄不清楚,那么不管他有多么明确的目的,不管他能适应多么复杂的场合,他都只会碰得一鼻子灰而告失败。讨债犹如射箭,要有的放矢,要针对不同的“的”运用不同的手段放“矢”。
可能有人认为,认准债务人有何难哉?放债给谁就向谁讨不就行了。这种认识就太一般化、太肤浅了。生活是千变万化的,社会是千姿百态的,随着时间的流逝,负债者可能变更,失踪、死亡;因为社会形态的复杂,讨债对象可能是公民,也可是法人;可能是合伙人,也可能是联营组织;可能是负债者,也可能是非负债者。为此,我们就得认准讨债对象,并有针对性的运用各种技巧向他们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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