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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债常识]怎样讨加工承揽合同产生之债?

    发布日期:2019-12-24 17:22  浏览次数: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和定做方之间,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加工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其法律特征有四:

    (1) 合同的标的是承揽方的劳动成果,而不是承方的劳动本身。(2)合同标的具有特定性。其一,标的要表现为一定形式的物,其二,标的需要一定技术制作、修理,具有专门用途,其三,标的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经济合同的标的物。(3)承推方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独立进行工作。(4)承推方在完成定做方交付的工作过程中,对一切风险承担责任。

    (2) 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决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哪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他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向承揽方讨债

    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方主要义务有五条,从而其违约责任就相应地有五条,定做方可以以此五条为依据要求违法的承揽方履行债务:

    1.关于讨要不履行检验和保管材料义务而产生之债:

    (1)承摸方用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完成工作时,承方有义务对材料及时进行检验并妥善保管、储存和搬运,否则由此造成的诸如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或原料损坏、灭失等经济损失,应由承揽方承担责任。

    (2)承揽方用自己的原材料完成工作时,承揽方亦有义务检验选用的原材料,对自己提供的材料的质量和数量负责。倘若承揽人故意隐瞒所提供的原材料的缺陷,或者因过失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影响了定做物质量的,定做方有权要求重做、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3)承揽工作现场在定做方的(比如房屋修缮,不易搬动的机器、仪器的维修),承揽方有义务保管现场的财产,否则,由于承揽方过错造成定做方财产损失的,应由承揽方负责赔偿。

    2.关于讨要不履行按照约定的标的完成工作义务而产生之债:

    (1)承揽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物的性能、规格、质量、形状去完成工作。如果承揽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等完成定做方委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或者的减报酬,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承揽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承方非经定做方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合同内,更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次充好,否则应无偿修理或返工,直至赔偿定做方损失。

    (3)承揽方如果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接受了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或其他一切物品的,除全部返还给定做方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接受了定做方预付定金的,还应双倍返还定做方的定金。

    3关于讨要不履行亲自完成工作义务而产生之债:

    我国有关的合同法规规定;一般情况下,承揽方应亲自完成定做方所交付的工作。在某些情况下,承揽方可以吸收第三人参加工作,但是,承揽方必须完成定作方所交付的工作的主要部分,其余部分可交付第三人完成,面且,转由第三人完成的部分,必须经定作方同意。如果承搅方私自将接受的工作转让给第三人并造成该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的,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违约责任。

    1. 关于讨要不履行按期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义务而产生之债:

    承揽方完成了工作并交付了工作成果后,才算完全履行了合同,因此,承揽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如果在交付期限届满之时未能完成和交付应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因此给定作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了违约金,还应赔偿违约金未能补偿的那部分损失;定作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5.关于讨要不履行接受定作方监督义务而产生之债:

    承揽方修缮房屋或者成批加工非标准化物品,应接受定作方必要的、不妨碍承摸方正常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否则,标的物不适合定作方需要时,定作方有权要求返工或赔偿损失。

    (二)向定作方讨债

    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方主要义务有三条,倘若定作方不履行义务,即可成为债务人,承揽方即可根据其违约情况从下面三个方面向定作方讨债:

    1.关于讨要不履行按时向承揽方提供完成工作所需条件义务而产生之债:

    定作方向承揽方提供完成工作所需的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1)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原材料,提供有关的全部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2)按时提供要翻译的资料、要复制的原件、持修物品;(3)按时为承揽方创造好工作的条件和环境,比如搬走有碍工作的物品等。如果定作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完成工作所需的条件,承摸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不解除合同的,定作方也应赔偿承摸人损失并顺延交付定作物日期。

    2.关于讨要不履行及时接收定作物义务而产生之债:

    定作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定作物。定作方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偿付违约金,偿付承摸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合同规定期限较长时间还不领取定作物的,《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以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另外,如果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

    3.关于讨要不履行支付报酬义务而产生之债:

    承方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时,定作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定作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支付报酬的,应向承搅方偿付违约金;定作方无故拒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留置定作物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最后,我们谈一谈关于定作物和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之一即承揽方在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过程中,对一切风险承担责任。这里所说的“一切风险”不仅是指承揽方对于完成工作的质量、数量、期限以及价值等承担的责任,而且更重要的是承揽方还承担意外损失的风险,比如定作物的意外灭失、工作条件的意外恶化、涨价或不幸事故的意外发生。当然,讨债人亦得注意到,由于不可抗力使定作物或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如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而且造成合同不能在限期内履行的原因非定作方的过错时,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损失,则应由定作方承担风险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第五节讨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产生之债

    货物运输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皆具有当事人的一方向另方提供劳务的这一特点,为此,我们把它们放到一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