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罗马法以来,关于债法的名称,各国立法多有不同。有的称为债务法,如瑞士、土耳、南斯拉夫等;有的称为债权债务关系法,如联邦德国之《德国民法典》第二编;有的称为债权法,如《日本民法典》第三编;也有的称为债法,如《泰国民商法典》第二编,我国台湾地区实施的民国时期制定的民法典第二编。
我国的《民法通则》则因将债置于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二节“债权”,故称债权,共有10个条文(第84条至第93条),加上民事责任的29个条文(第106条至第134条),共39个条文,以此构架了我国债的制度的大致轮廓。
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农业社会,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民法特别是债法制度极不发达。一般认为,清末以前,中国一直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清末民初,受西方民主思想影响,国民变法图强之心日盛,经过不断努力,终于在1930年,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债编》及债编施行法,结束了中国数千年来债事习惯法的历史,现在我国台湾地区仍继续适用该法。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宣布废除国民党旧法统,国民党制定的民法典也随之在大陆予以废除。建国后,我国一直未停止完善我国民法包括债法的努力,于1981年12月13日全国人大通过了《经济合同法》,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除《经济合同法》外,1985年3月21日,我国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3日,《技术合同法》颁行。
我国《民法通则》虽然不是民法典,但已成为我国债权法制度中的基本法律,它的制定是我国债权法走向全面、系统和规范化的重要一步,反映了社会经济的现实需要,吸取了国外有关债事立法的经验,但是条文过少、规定过于简单。《民法通则》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4月2日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民法通则》的部分条款作出了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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