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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与物权有什么关系?

    发布日期:2020-01-16 17:02  浏览次数:

    债权与物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表现在:

    1.债权以物权为基础。如果没有商品交换者双方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就没有交换。当然,作为商品交换调整对象的债权法也无从产生,债权也就无存在的基础。

    通过债权可以创设物权。因为商品交换的结果是交换双方取得新的所有权,这是债权实现的结果。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债权反映商品流转关系,反映动的财产关系;物权着重是所有权,反映静的财产关系。

    2.在权利性质上,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的权利只是表现为能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只是一种请求,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必须借助其他人的行为,即债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可能实现;而物权则为支配权,权利人不需要借助其他人的行为,即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3.从权利的设定上,债权除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由双方当事人自由设定,而物权则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即只有合法行为才能产生物权;而债权则既可以由合法行为产生,也可以由非法行为产生,如侵权行为之债。

    4.从义务主体上,债权人的义务主体为债务人,是一特定的人;而物权的义务主体则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其权利。

    5.从权利的客体上,物权的客体只是物,且法律禁止流通的品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而债权的客体则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且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能成为债权的客体。

    6.在效力上,物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则没有;物权优于债权,因债权的行使必须以物权为前提,因此物权具有追及力。

    7.债权具有时效性,而物权则无此限制。债权的存在和行使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而物权的所有人对物的占有、支配则不受时间的限制,具有永恒性。

    8.债权的转让具有一定的限制。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债权转让,必须征得债务人同意。而物权的转让则不受他人限制,除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之外,都可以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