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因为不当得利发生之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一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不当得利之债的标的物,为受损人所失的利益,亦即得利人所得的利益。原则上得利人应将其所得的原物返还受损人。若得利人就该项利益另有所得(如孳息),亦应一并返还。原物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原物价额。返还的范围,一般各国民法以得利人是否恶意而加以区别。善意得利人仅就现存利益负返还义务,利益不存在者,免于返还。恶意得利人则不论利益是否存在,均须返还,如有其他损害,还应负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对此未加区别,但学理上认为应采上述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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