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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

    发布日期:2020-01-16 17:15  浏览次数: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进行服务。对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服务的人称管理人,事务受管理或受服务的人称本人,有时亦称为受益人。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务,依法产生向本人请求偿还其所付出必要费用的权利。也就是说,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和本人之同产生债。这种债即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在性质上属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在无因管理,管理人虽需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但此意思无须表示,也无须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故只要有管理事务的事实,就发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在当今文明社会,尊重他人、不干预他人的事务,是人际交往的一项基本的行为准则,否则将被认为是侵权行为。但另一方面,社会成员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事实,又需要每个社会成员有乐于助人的“雷锋”式美德。无因管理制度的创设,即是民法对上述两种相反价值取向的整合。

    对此双重价值的整合,无因管理确立了这样的价值定位以互助有益性的判断标准,肯定无义务互助的合法性,并以此标准为准则,变动互助中的损益。以此为导向,无因管理的债法规范功能是:肯定互助行为有益于他人的社会伦理价值,以管理中的财产损失作为管理人的债权及被管理人的债务,界定互助行为的财产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了:“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