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问题解答 > 正文

    债的变更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20-01-16 17:28  浏览次数: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合同法规,债的变更应具备下述要件:

    第一,原已存在债的关系。债的变更建立在原来存在的债的关系的基础上,而由当事人对其部分内容加以改变,作为履行根据。如果原来没有存在债的关系,而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成立债的关系,则为债的发生而非债的变更。

    第二,原存的债的关系及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为有效。所谓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为有效,指债的变更须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且变更后的债的内容应为有效。

    第三,须有债的内容的变更。我国法律规定,凡属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可成立债的变更。所谓债的内容变更包括;a.标的种类的变更,如在买卖合同中变更标的物种类;b.标的数量的变化;c.标的物品质、规格的变更;d.债的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变为租赁,合同之债在一方违约后变为损害赔偿之债等;e.期限的变更;f.履行地、履行方式改变;g.结算方式的改变;h.所附条件的增加或除去。另外,债的担保、违约金等的改变也包括在内。

    第四,债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及法院判决。债的变更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债发生变更,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变更为赔偿对方损失的义务。二是依法院的裁判而变更,如对于可撒销合同,可请求法院作出为变更合同内容的裁判。又如依《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暂时无力偿还的债务,法院可以裁决分期偿还。三是由债的双方当事人成立变更债的协议,这是最常见的变更债的方式,须债的双方当事人就债的变更达成合意。按照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变更经济合同的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6条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三、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