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效力:
第一是利益填补效力。违反合同的一方给付违约金,是对他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所未能获得的利益的填补,所以违约金有填补利益的效力。须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未能获得的利益与损失不同,损失一般指实际损失;而前者是指因不履行债务而失去的时间、交易安全等利益。因而只要有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发生,就认为债权人已失去此利益。因此,违约金的给付不以损失为要件,而是以对前述利益填补是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为条件。
有学者认为,该违约金的利益填补效力是罚则。但是由于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当事人间只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存在惩罚的权力。因此,违约金不是罚则。
第二是违约金替代赔偿金的效力。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造成他方损失时,违约金具有替代赔偿金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在合同规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赔偿金是用来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如果违约金已能补偿经济损失,就不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