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为清偿而实施的行为不外乎三种:一是事实行为,如为债权人提供劳务;二是法律行为,如物的交付;三是不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有债权人的协助时,债权人不为协助,是为受领迟延,仅发生受领迟延的效果,不足以消灭债的关系,并非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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